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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市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4-11-22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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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为强化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市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市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评价认定和分级分类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由市教育局批准设立并管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评价依据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三、分级标准

培训机构信用等级分ABC三级,其中A级为优秀, B级为一般,C级为较差。年末由市教育局综合培训机构在一年内的积分情况,确定其年度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0分评定为A级(优秀);

2.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评定为B级(一般);

3.年度信用评分小于60分评定为C级(较差)。

四、评价方法

市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采取动态积分法实施信用评价,单个培训机构年度信用积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为80分。根据每个培训机构当年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承诺履约、投诉处置等情况,采取基础分值动态加减分方式实施年度综合评价,加减分规则如下:

(一)减分规则

1.培训机构未按教育部门要求参加约谈、会议、培训等,发生1次扣减5分;未履行承诺书承诺事项,发生1次扣减10分;未按时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年检评估的,扣减30分。

2.培训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目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同一项目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不符合情形的,每项扣减5分。消防安全相关项目涉及上述情形,每项扣减10分。

3.培训机构因未与受培训者(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未履行经营承诺、未开具合法票据或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情形被投诉,且未及时妥善处理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发生1次扣减10分。

4.培训机构发生拒绝、阻挠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拒绝签收执法文书;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等行为的,发生1次扣减 20分。

5.培训机构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并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1次扣减10分,受到没收非法财物或罚款行政处罚的1次扣减15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1次扣减20分,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1次扣减30分;同一违法行为,被处以多项行政处罚的,按照扣减最高分值实施扣减。

6.培训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曝光并造成负面舆情的,发生1次扣减30分。

7.同一行为符合上述多条减分情形的,按照最高减分标准减分。

(二)加分规则

培训机构在一年内未出现信用扣减分情形,且在当年度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由培训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加分总计不超过20分:

1.国家级表彰奖励,每获得1项加20分;

2.省级表彰奖励,每获得1项加15分;

3.地市级表彰奖励,每获得1项加10分;

4.县级表彰奖励,每获得1项加5分。

五、结果运用

1.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市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2.对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培训机构,以机构自我管理为主,适当降低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培训机构,正常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对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培训机构,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到市教育局接受约谈,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约谈和整改情况纳入年度信用评价计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泰州市教育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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