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新起点教育培训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终止办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泰州市新起点教育培训中心终止办学。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做好学生安置、财务清算等工作,于4月30日前将办学许可证交至市教育局,并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泰州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