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43/2024-345231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4-02-29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解读
  • 信息来源:市总工会
  • 发布日期:2024-02-29 17:28
  • 浏览次数:

根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中办发〔2018〕31号)、《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以下简称省《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总工会起草了《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市《暂行办法》与省《办法》表述不一致。省《办法》对原2008年《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劳模称号、授予对象和评选方式等事项。而我市《暂行办法》中部分相关事项与省《办法》表述不一致。二是市《暂行办法》制发时间久远,已不适用。市《暂行办法》制发时间为1997年,执行以来,先后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多份文件进行打“补丁”,出现一事多文现象,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三是市《暂行办法》包含劳模待遇相关内容,须重新单独制定出台相关规定进行明确规范。我市现行部分待遇项目在省内独有,没有政策依据或不符合上级规定,全省专项审计要求整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荣誉称号。市《暂行办法》中规定荣誉称号为“泰州市劳动模范”。此次修订为“泰州市劳动模范和泰州市先进工作者”。

2.授予对象。市《暂行办法》中规定“泰州市劳动模范”授予  我市全体劳动者中的优秀代表。此次修订为“泰州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泰州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3.评选时限。市《暂行办法》中规定“泰州市劳动模范”每三年评选一次,此次调整为五年评选一次。

4.程序问题。此次修订时突出了评模委员会研究程序,强化了集体审核职能。

5.待遇问题。此次修订时只做原则性表述,具体执行对象和待遇项目后期通过其他文件进行明确。

三、文件出台的意义

2024年为我市劳模评选之年,市《办法》出台,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有利于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劳模评选管理工作,向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更好地发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