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44/2015-04275 分类 教育信息 教育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5-08-31
文号 时效
姜堰区教育局就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病事假“立规矩”
  •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15-08-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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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姜堰区教育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和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就工作人员病事假“立规矩”。

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履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单位。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事假由校长(园长)审批。事假7天及以内的,由校长(园长)审批;请假超过7天的,由校长(园长)批准后2天内报局人事科备案。学校校长(园长)因公、因私请假3天以内且不离开泰州市范围的,由分管相应学段的局领导审批;超过3天或离开泰州市1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并由局人事科备案,批准后方可离岗。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3天由分管局长批准;超过3天的,由局长批准。

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根据各学校的教职工考核方案实施。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全部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工作人员病假(绝症、精神病患者除外)超过6个月的,不计连续工龄和教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次年不予晋升薪级工资。经指定医院检查可以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应重新计算。如原病未痊愈,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连续计算。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系虚构、伪造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旷工除按日扣发全部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停发全部工资,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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