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44/2012-04413 | 分类 | 机构职能 科技、教育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25 |
文号 | 泰办发〔2019〕33号 | 时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19-03-2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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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相关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市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局管干部的动议、考察、任免等相关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指导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指导学校思想理论建设、宣传舆论阵地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管理和维护政治稳定工作;
(三)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统一战线与群众团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学校统战工作,指导学校做好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和民族宗教等工作,指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开展工作;
(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上级规定,统筹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组织褒奖激励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六)指导全市教师工作,根据上级规定,组织、指导实施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织、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全市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学校后勤管理与改革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国有资产、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九)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根据上级规定,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十)指导全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和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指导基础教育校本课程教材开发实施,促进教育教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
(十一)指导全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制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指导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校本教材开发实施,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展职业指导工作。承担社会教育统筹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推动高等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十三)指导全市学校德育、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以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做好重大安全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做好全市出国留学和来泰留学人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推进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招生制度改革,拟订中等及以下学校招生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负责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十七)规划、指导教育系统教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教育信息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及实验研究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