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现将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进行公示。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泰州市教育局
对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办学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