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敏丧失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公告
-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5-08-0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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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敏,女,1992年9月4日生,2015年6月经郴州市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任教学科:语文,教师资格证书号码20154301042000195。依据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4)苏1203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吉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判决书已生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吉敏作出丧失教师资格处理,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同时丧失。我局经采取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决定文书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现依法公告如下:
吉敏所持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编号:20154301042000195)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如其继续使用已注销的教师资格证书,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吉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泰州市教育局领取《关于吉敏丧失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决定》处理文书并上交本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逾期即视为送达。(领取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66号405室)
泰州市教育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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